廣東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規定(試行)
發布時間:2011-08-01
瀏覽量:1853
(2000年10月13日六屆三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通過)
為了加強會費收繳管理,規范和完善會費收繳辦法,根據《律師協會章程》的有關規定,結合我會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會員(含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)應依照《律師協會章程》的規定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。
二、收繳原則:
1、會費收繳總額原則上掌握在全省律師業務總收入3%的范圍內,各市律協可根據實際情況,按分級保障的原則,在不超過預算的本地區律師當年總收入3%的總額內,各自確定收費標準,并各自向省律師協會繳納會費。
2、團體會員會費與個人會員會費分別收繳。
3、按固定數額收繳會費。
4、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,大體將定額會費的繳納標準劃分為若干類。
5、定額的標準原則上三年內不變。
三、收繳對象: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四、劃分類別:
1、列為一類的市有:廣州、深圳、佛山、順德、東莞、中山等六市。
2、列為二類的市有:珠海、汕頭、江門、惠州等四市。
3、列為三類的市有:湛江、陽江、潮州、肇慶等四市。
4、列為四類的市有:梅州、茂名、韶關、清遠、揭陽、汕尾、河源、云浮等八市。
5、省直律師事務所單列。
五、收繳標準:
1、一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5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1000元/人;
2、二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3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600元/人;
3、三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2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350元/人;
4、四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1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250元/人。
5、省直所的團體會員會費為10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2500元/人。
上列標準為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,各市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各自確定。省律師協會負責向全國律師協會繳納全省會員會費。
六、收繳時間:每年律師注冊之前1個月內。
七、收繳方式:原則上以銀行劃賬、支票結算方式繳納。
八、違反本規定,不履行會員繳納會費義務的,將視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:
1、訓誡;
2、通報批評;
3、建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或暫緩注冊;
4、相應減少或不提供省律協的各項福利及服務;
5、取消會員資格。
九、本規定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負責解釋。
十、本規定自2001年度起執行。
為了加強會費收繳管理,規范和完善會費收繳辦法,根據《律師協會章程》的有關規定,結合我會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會員(含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)應依照《律師協會章程》的規定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。
二、收繳原則:
1、會費收繳總額原則上掌握在全省律師業務總收入3%的范圍內,各市律協可根據實際情況,按分級保障的原則,在不超過預算的本地區律師當年總收入3%的總額內,各自確定收費標準,并各自向省律師協會繳納會費。
2、團體會員會費與個人會員會費分別收繳。
3、按固定數額收繳會費。
4、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,大體將定額會費的繳納標準劃分為若干類。
5、定額的標準原則上三年內不變。
三、收繳對象: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四、劃分類別:
1、列為一類的市有:廣州、深圳、佛山、順德、東莞、中山等六市。
2、列為二類的市有:珠海、汕頭、江門、惠州等四市。
3、列為三類的市有:湛江、陽江、潮州、肇慶等四市。
4、列為四類的市有:梅州、茂名、韶關、清遠、揭陽、汕尾、河源、云浮等八市。
5、省直律師事務所單列。
五、收繳標準:
1、一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5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1000元/人;
2、二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3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600元/人;
3、三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2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350元/人;
4、四類的團體會員會費為1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250元/人。
5、省直所的團體會員會費為10000元/所、個人會員會費為2500元/人。
上列標準為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,各市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各自確定。省律師協會負責向全國律師協會繳納全省會員會費。
六、收繳時間:每年律師注冊之前1個月內。
七、收繳方式:原則上以銀行劃賬、支票結算方式繳納。
八、違反本規定,不履行會員繳納會費義務的,將視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:
1、訓誡;
2、通報批評;
3、建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或暫緩注冊;
4、相應減少或不提供省律協的各項福利及服務;
5、取消會員資格。
九、本規定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負責解釋。
十、本規定自2001年度起執行。